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唐荣,居民。被执行人吉玉荣,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荣与被执行人吉玉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唐荣申请执行的(2014)建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荣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建民初字第1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军
审判员 王磊
审判员 蒋松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