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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执字第367号

管恩正与抚松县抚松镇马鹿村村民委员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抚执字第367号申请执行人管恩正,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被执行人抚松县抚松镇马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抚松县。法定代表人刘永海,系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松县人民法院(2015)抚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抚松县抚松镇马鹿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抚松县抚松镇马鹿村村民委员会在抚松县抚松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抚松县抚松镇马鹿村村民委员会在抚松县抚松镇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的存款1,76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左    字    森

审判员 高保和

代理

审判员徐立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云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