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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刑执字第00088号

顾文超招摇撞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招摇撞骗
当事人
顾文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滁刑执字第00088号罪犯顾文超。现在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来刑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以招摇撞骗罪判处顾文超有期徒刑七年,对违法所得(18800元)继续予以追缴,于2010年2月23日送清流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10月申报减刑,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裁定,对其减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8日至2016年1月7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顾文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罪犯顾文超自入监服刑六十一个月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在劳动改造中,能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服刑改造中共获一次表扬和一次记功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顾文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顾文超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石松

代理

审判员  陈晓蕾

代理

审判员  杨振兴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群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