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突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滕宪春,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工人,现住突泉县。被执行人太国庆,男,1991年8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申请执行人滕宪春与被执行人太国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突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太国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太国庆履行了(2014)突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突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突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丰
审判员 张 林
审判员 黄庆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潘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