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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999号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何小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999号原告孙某,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小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何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与被告何小某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某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增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陶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