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999号原告孙某,女,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何小某,男,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何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以与被告何小某另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某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某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 判 员 胡增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陶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