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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湄民初字第466-1号

樊某与贵州省湄潭县平安汽车保养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樊某,贵州省湄潭县平安汽车保养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466-1号原告樊某。

委托代理人:程普权,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超,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平安汽车保养场,经营场所湄江镇茶海路。登记经营者苏某某。实际经营者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诉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平安汽车保养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案件情况疑难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樊某诉被告贵州省湄潭县平安汽车保养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高明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谭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