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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明执行字第487-2号

申请执行人邱开云、邱苑萍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明溪大平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开云,邱苑萍,三明市明溪大平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明执行字第487-2号

申请执行人:邱开云,女,汉族,经商,住明溪县。

申请执行人:邱苑萍(明溪县宏利食品商行业主),女,汉族,经商,住明溪县。

被执行人:三明市明溪大平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明溪县。法定代表人邱智勇,系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邱开云、邱苑萍与被执行人三明市明溪大平木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明民初字第651号的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邱开云、邱苑萍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三明市明溪大平木业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明溪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明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文华

审判员  吴荣清

审判员  黄太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兆富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