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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215号

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215号

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启军。。代理人:陈阁成。

被告: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伯乐。

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张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阁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起诉称:被告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因需与原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作包装物,每月25日前对以前未付款全部结清,若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每逾期一日按违约数额的0.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定作包装物并交付货物。2014年7月3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定作款253781.54元。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令:

一、被告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定作款253781.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0.1%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

一、被告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定作款253781.54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的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委托原告定作包装物的事实。2、对账通知单一份,用以证明2014年7月31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定作款253781.54元的事实。被告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递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了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2,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1虽系复印件,但其记载的内容与证据2相互印证,故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能够证明原告所待证的事实。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因需与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定作包装物。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定作包装物并交付货物。2014年7月31日,经双方在对账通知单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定作款253781.54元。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按照被告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的要求定作产品,双方所形成的定作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应当按约支付报酬。鉴于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被告应当在原告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报酬,逾期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根据本案实际,应将起诉之日视为合同履行之日,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应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为妥。据此,原告变更后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森林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加工款253781.54元,并赔偿原告自2015年4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7元,减半收取2553.50元,由被告乐清市南方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107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

代理

审判员 张 振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蔡渭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