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3787号
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张凯,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太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太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宿州市欣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梅厚龙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