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葫执保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中冶葫芦岛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锌厂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明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绥中县民兴化工厂。住所地绥中县磷肥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杨志华,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葫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保全。2015年5月5日依法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葫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师庆军
审判员 吴加才
审判员 刘兴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东本裁定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