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林水专,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住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洋埭村七一中路****号,身份证号3505821965********。
委托代理人:穆海燕,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苏培芳,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唐金发,农民。
原告林水专诉被告唐金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
审判员丁吉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苏培芳、被告唐金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水专诉称,2015年2月16日,原告林水专给材料商转材料款,因一时疏忽,误从自己的银行账户向被告唐金发的银行账户分两次转账50000元及10000元,共计60000元。2015年2月18日,原告与材料商对账时才发现自己转错款项,遂报警处理,晋江市陈埭派出所告知原告走司法途径解决。后原告经多方查询,得知被告的联系方式并及时同被告协商退还误汇款项事宜,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为此,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唐金发一次性返还原告6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唐金发承担。被告唐金发承认原告林水专将60000元现金误转到其账户上的事实。但当时被告曾开口向朋友借钱治病,以为是朋友打钱给他看病用的,之后被告做了胃穿孔手术,加上春节期间其他开销,60000元已全部花光。希望原告宽限期限,被告定会把钱还给原告。经本院审查,被告唐金发承认原告林水专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判决如下:被告唐金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水专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给付金钱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唐金发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吉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