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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98号

谢月华与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谢月华,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月华。

委托代理人:黄晓斌,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冯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力,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文燕,广东信良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月华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谢月华是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中双方于2008年8月28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

一、合同期限双方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08年9月1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2、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工人)/(管理和专业技术)类人资部服务岗位(工种)工作。2009年9月24日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拓展部向谢月华发出《员工变动通知书》,通知谢月华由2009年10月1日起,任人资部部门人事组人事专员职位,工资级别为7级5750元。2010年10月9日,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向谢月华发出《通知书》,通知谢月华已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为顺利办理谢月华的退休手续,请谢月华按以下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将材料交回人资部等。2010年10月21日,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拓展部向谢月华发出《员工离店确认通知书》,通知谢月华,经酒店当局批准,谢月华将于2011年1月1日离店,请谢月华于2010年12月30日前,亲自前往人力资源拓展服务窗口办理《劳动手册》及《广州花园酒店员工办理离店手续通知书》的手续,并于离店生效日起5天内办妥离店手续,否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将由你本人承担,店方概不负责。2010年12月2日,广州市社会基金管理中心向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发出《受理通知书》,写明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为职工谢月华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经初步审核,收取单位申请报告一份、职工工龄审核表复印件一份、单位加盖公章的增减员表两份、劳动手册复印件一份、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申报材料欠缺户口本,银行信息登记表,同意先受理,待补充后办理。2012年5月18日,广州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谢月华《退休证》,写明批准退休时间为2012年5月18日,谢月华于同年5月23日签名领取,并注明“本人之前提交的被办理退休的全部资料已于2012年2月份因所谓“职工退休申请表”填写不规范退还给了本人,…企业单方为本人办理的退休手续,本人保留追查的权利”。2010年11月16日,谢月华因“工作岗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问题,于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0年11月29日,该仲裁委员会以谢月华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为由作出越劳仲不字(2010)第37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谢月华不服而向原审法院提起起诉,原审法院于2011年3月30日作出(2010)越法民一初字第3798号民事裁定书(下简称3798号裁定书),以“谢月华、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的了劳动合同对谢月华所从事的岗位是工人岗位还是管理岗位没有明确约定,对谢月华要求确认谢月华、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谢月华从事的是工人岗位还是管理岗位不属于法院劳动争议调处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谢月华的起诉。谢月华对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0月28日以“双方当事人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谢月华所从事的岗位性质,而对于劳动合同中应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岗位性质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调处范畴”为由,作出(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495号民事裁定书(下简称3495号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决”。2011年,谢月华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本案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撤销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在谢月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01×××05)和相关档案上关于谢月华个人身份为工人的记载,重新核定谢月华的工作岗位身份”,同年8月24日,原审法院以“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作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信息管理与应用的主管部门,根据当时的劳动用工规定由用人单位申报参保人员的情况录入参保人员的身份信息后向被保险人提供查询服务并无不妥。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均未依法向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提出过修改变更个人账户信息申请的情况下,谢月华即要求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对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及档案中的相关信息予以撤销依法无据”为由,判决“驳回谢月华的诉讼请求”。谢月华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建立上诉人的个人保险帐户资料时依据1987年2月广州市合同制职工社会劳动保险基金报表以及用人单位即原审第三人的申报将上诉人的个人身份登记为工人,符合当时的劳动用工管理规定,被上诉人已向上诉人提供其个人账户有关信息。而在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就上诉人个人身份性质存在争议并且无证据证明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已依法向被上诉人提出修改上诉人个人账户申请的情况下,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撤销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相关档案上关于其个人身份为工人的记载并重新核定其工作岗位身份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此于2011年11月24日作出(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749号行政判决书(下简称749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3月21日,谢月华作为申请人,以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工资、奖金等,该仲裁委于2012年3月26日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内容”、“超出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无证据证明终结劳动关系前属管理岗位”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谢月华对此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起诉,要求判令:1.确认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单方终止与谢月华之间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2.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谢月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24237.31元;3.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先行支付谢月华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被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期间的正常工资、奖金132256元;4.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谢月华从2012年4月至此案终结之日被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期间的长长在职工资、奖金;5.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先行办理谢月华从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被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期间的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保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一切正常福利待遇;6.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谢月华从2012年4月至此案终结之日被违法终止劳动关系期间的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一切正常福利待遇。该案

经审理查明: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谢月华的《养老待遇核定单》,写明退休日期和应申领待遇时间均为2010年12月15日。谢月华于2012年5月23日签收了《退休证》,该退休证写明批准谢月华退休的时间为2010年5月18日。2012年5月25日,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发出《关于撤销谢月华核定退休待遇业务的函》,该函写明:你司于2010年5月18日为职工谢月华办理核定退休待遇业务。业务核查发现你司提供的谢月华《职工退休申请表》(申报退休类别栏落款时间为2011年12月23日,单位审核意见栏落款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不符合规定,我中心现撤销该项核定退休待遇业务。请你司重新提供符合要求的《职工退休申请表》。并认为“因现没有证据证实谢月华属于干部(技术)岗位,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在谢月华达到50周岁时终止与谢月华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谢月华认为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依据不足,因谢月华的各项诉讼请求是给予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是否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现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为此于2012年7月3日作出(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下简称1506号判决书),判决驳回谢月华的全部诉讼请求。谢月华对此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补充查明:2012年6月11日,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向上诉人发出《关于谢月华女士办理退休情况的发函》内容指:上诉人发出的《关于请求查处企业单方违法办理女职工退休手续的报告》已收悉,现答复如下:“…我中心业务核查时,发现广州花园酒店在申办你的退休手续时,其提交的《职工退休申请表》填写不符合规定,所以决定撤销广州花园酒店该项退休业务,并请广州花园酒店重新按规定提供《职工退休申请表》,重办当事人的退休手续。若你已在单位领取《职工退休证》等资料的,请退回单位,待单位办好你退休手续后再行发放”。并认为“上诉人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以及能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至今仍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当中,尚未有相关的处理结果,…”据此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81号民事判决书(下简称5381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3月28日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出《关于申请办理补发谢月华退休金的函》,申请:⑴依照各级法院的判决结果(驳回谢月华上诉),尽快为谢月华办理退休手续;⑵申请为谢月华补发从2011年1月起至正式办妥退休手续前的退休福利待遇(具体数额以贵中心核定的数额为准)。2014年7月31日,谢月华作为申请人,以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8月7日以谢月华的“争议已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作出穗劳人仲案不(2014)25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谢月华对此不服,遂诉至法院。谢月华为证明其主张,提供证据:1.《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为人资部服务岗位;并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书面变更本合同的工作岗位(工种)”,拟证明原、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广州市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显示谢月华具备“助理政工师”任职资格,并在人事主任上岗,拟证明谢月华取得职称,并从事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的思想政治工作,该岗位属于管理岗位。3.《劳动管理岗位专业知识培训证书》《上岗证》《人力资源拓展部人事工作项目与岗位分工(试行)》(下简称岗位分工),拟证明谢月华已经经过专业培训,从事人事管理工作。岗位分工2页职级与任职条件一栏“职级与任职条件”显示必须有大专学历或者相关中级职称,且需要人事上岗证。4.《员工变动通知书》《人事变动报告》及花园酒店员工工资表。显示谢月华从2009年10月1日起调职任人资部人事组人事专员,工资级别为7级5750元;另外人事变动报告显示有谢月华工资数额,结合员工工资表显示谢月华第7级,属于基层正主管,并注明“管理人员指担任基层副主管及以上职务的人员”。5.《员工手册》《广州花园酒店人事管理有关权限的规定(试行)》《2009年公有经济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统计报表》《花园酒店开业20周年员工庆典系列活动方案》。其中,报表为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提交给统计局,17项政工人员中有一女性,该女性为谢月华,该证据发生于2009年之前,谢月华属于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助理政工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级别。6.《通知书》《备忘录》《员工离店确认通知书》。通知书2010年10月9日作出,离店确认通知书2010年10月21日作出,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谢月华于2010年10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要求谢月华在2010年10月31日后不再上班,并办理离店手续。7.《关于明确劳动合同岗位工作属性的报告》,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要求终止与谢月华劳动关系,谢月华于2010年8月17日书面向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提出异议。8.(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495号《民事裁定书》(下简称3495号裁定书)。即谢月华在越秀法院第一次提出的劳动争议诉讼,要求确认谢月华的岗位性质。裁驳理由岗位性质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范畴。9.(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74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理由为登记为工人符合当时劳动用工管理规定,要求撤销工人身份不予支持。谢月华诉求要求撤销的工人身份是保存在社保里的档案信息。当时社保部门表示以最后签订劳动合同所显示的为工人故以此核定退休年龄,只需要本案原、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更改即可。10.《关于谢月华女士办理退休情况的复函》《退休证》,2012年6月11日,社保部门以提交的申请填写不符合规定为由撤销退休申请,并要求重新办理。11.《来访登记表》《关于追讨职工工资及依法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报告》《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拟证明证据10以后谢月华有到相关部门进行信访。12.谢月华正常工资收入一览表。拟证明谢月华离职前12月工资收入。13.关于谢月华女士的薪酬更正通知,显示谢月华除了证据1的工资外,还有年底双薪5950元、新春特别奖金11900元、2007年半天年假补偿136.78元、值班未休假期26天薪酬补偿款14225.29元。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对此质证认为:证据1.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确认,合同属于格式合同,合同第二条显示谢月华岗位为人资部服务岗位,根据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规定服务岗位均为工人岗位,除非双方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因此工作岗位并非根据资格进行约定,而是根据原、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达成的合意而定。证据2和3.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确认。助理政工师证属于资格,仅能证明谢月华具备从事该行业条件,并非职称。人事主任不代表思想政治师。岗位分工无原件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使真实无法证明谢月华主张。证据4.本证据仅通知书有原件,故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确认。人事变动报告无原件需要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能证明谢月华属于管理岗位。工资表没有原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确认,也不确认7级属于管理人员,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根据规定部门总监以上才属于管理人员,工资表也不可能对谢月华是否属于管理人员进行认定,且不能和法定上是否属于管理人员等同。证据5.本证据仅员工手册有原件,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不能证明谢月华属于管理岗位。权限的规定真实性不确认,即使真实也不确认关联性,仅是内部人事管理权限问题,与谢月华退休年龄无关。统计报表、方案、统计表,人才和岗位是两个概念,与退休无关。证据6.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确认,仅能证明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并非单方终止。证据7.仅能说明双方有争议。证据8和9.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确认,证明本案实际上是法定退休年龄认定,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没有解决的原因是谢月华没有配合办理退休手续,只要谢月华配合即可办理退休手续。证据10.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确认,实际上是谢月华的原因导致无法退休。至于社保局说申请不符合规定问题,是因为谢月华在填写报表时填写“被退休”,复函撤销的退休证即本证据已经办好的退休证,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要求谢月华重新填写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予以拒绝。证据11.本案仅来访登记表没有原件。登记表无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关联性问题,谢月华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权利的持续性。报告、告知书真实性确认,告知书即使为真,也过了仲裁时效。证据12.没有原件真实性不确认,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发放工资,本证据仅是谢月华自行统计。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确认,与谢月华证据1第十三个月工资5750元重复,2007年半天年假补偿不属于2010年工资收入。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1.续约劳动合同申请表。2.原、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最后一期劳动合同。3.谢月华退休前十二个月的薪酬证明。证据1-3拟证明原、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4.关于谢月华个人身份界定的说明及快递回执。5.广州花园酒店工作岗位说明书(人事专员)。6.广州花园酒店人事管理有关权限的规定(试行)。7.广州市劳动保障局网上业务大厅谢月华个人基础信息。证据4-7拟证明谢月华身份为工人,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谢月华从事人事工作对其档案身份知悉。8.人事变动报告2份。9.备忘录。10.员工离店确认通知书。11.通知书。12.签收文档。13.离店证明。证据8-13拟证明在谢月华年龄届满50周岁前,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依法通知谢月华办理退休手续、离店。退休认定问题属于行政部门认定范畴,与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无关,且从该证据看出谢月华最早也有配合办理退休手续。14.受理通知书;15.申请报告;16.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17.劳动手册3份;18.入职时的劳动合同;19.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20.受理通知书原件收回说明2份;21.关于谢月华个人情况说明的函;22.关于请求受理谢月华女士退休申请手续意见的函;23.向谢月华邮寄送达办理社保材料的公证书2份;24.关于申请办理谢月华女士退休手续的函的快递回执;25.关于申请办理谢月华退休手续的复函;26.职工退休申请表;27.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的谢月华个人信息表;28.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29.广州市社会保险基本养老金发放银行信息登记表;30.退休证;31.养老待遇核定单;32.签收明细;33.关于撤销谢月华核定退休待遇业务的函;34.关于重新填写《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的函及快递回执和送达证明;35.关于再次敦促办理退休手续的函及快递回执和送达证明;36.关于申请办理补发谢月华退休金的函;37.关于谢月华女士反映问题的回复函及快递回执和送达证明;38.办理退休手续通知书、领取养老待遇申请表快递回执7份和送达证明3份、退件证明3份。证据15-38均是退休申请被撤销以后双方办理退休的情形,社保表示并非未达到退休年龄,仅是补全手续。拟证明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依法为谢月华申办退休手续,在谢月华拒不配合情况下,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多次向社保部门说明情况,多次催促谢月华配合办理退休手续。拟证明谢月华持有退休证。39.穗劳社群(2011)938号文件。40.越劳仲不字(2010)第37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41.(2010)越法民一初字第3798号民事裁定书。42.(2011)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495号民事裁定书。43.(2011)穗越法行初字第178号行政判决书。44.(2011)穗中法行终字第749号行政判决书。45.(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46.(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381号民事判决书。证据39-46拟证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谢月华个人身份、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终止与谢月华劳动合同合法性、赔偿金、工资福利待遇问题做出处理。谢月华对此质证认为:证据1和2.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3.薪酬证明真实性确认,但不全,谢月华对此补充证据,此外谢月华认为应当根据谢月华证据以应发工资计算。证据4-7.真实性均无异议,关联性问题,本证据均是谢月华刚到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工作时产生的材料,谢月华一开始是工人身份,但1994年起至“退休”前谢月华已经属于管理人员身份。证据8.真实性确认,2003年8月11日从资源人事主任变为人事专员,2010年10月20日被“符合法定退休年龄”。证据9-13.真实性无异议,为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单方提出退休终止劳动关系。证据14和15.真实性无异议,没有征得谢月华同意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单方办理退休手续。证据16.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确认。17.真实性确认,劳动手册由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单方管理,其填写内容没有经过谢月华确认。证据18.真实性无异议,为谢月华早期劳动合同,与本案无关。证据19和20.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21和22.真实性确认,但是属于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单方向社保部门陈述,故不确认内容真实性。证据23和24.第一份公证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确认,谢月华认为属于管理身份因此写了管理身份,因此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没有就此提交,双方就此僵持。退休需要员工填写、签名并交由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盖章。第二份公证和回执与本案无关。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规定,故撤销退休申请。证据25.真实性确认。证据26.本证据申请时身份一栏有改动,在社保调取的材料有加合同未明确岗位,为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涂改,但其余部分真实性确认。证据27和28.真实性确认,所显示的工人身份为80年代谢月华身份,谢月华退休年龄应当以离职前岗位进行确定。证据29.真实性确认,关联性问题,谢月华退休手续未办,也没有领取退休待遇。证据30-32.真实性无异议,退休证、签收明细已经退回社保部门。证据33-35.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证据34和35、快递已经收到,为撤销退休后要求重新办理退休的手续,因为岗位身份争议未办理。证据36.真实性无法确认,为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交给社保部门的材料。证据37.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谢月华收到快递。证据38.真实性不予确认,仅是单据不知道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送达何材料,谢月华无法看懂。证据39-46.真实性无异议,证明谢月华一直有就此问题提出诉讼,仲裁时效一直中断,上述判决均未对原、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之间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作出明确的判决,不存在一事不再理。原审法院认为,谢月华身份证载明,其于1960年10月15日出生,至2010年10月16日已达到50周岁。谢月华在本案的请求,是基于谢月华的退休年龄是在50周岁还是55周岁而产生。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以及能否享受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是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的范畴,由此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现在劳动行政部门对已撤销的谢月华核定退休待遇业务尚未重新作出审核结果的情况下,谢月华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要求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1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工资报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谢月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由谢月华负担。判后,谢月华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所有诉讼请求,即判令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继续履行与谢月华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发谢月华工资342065元。并由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理由:1、原审法院以劳动行政部门未对谢月华核定退休业务尚未重新作出审核结果为理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是严重不作为。2、按照相关规定,劳动者是否退休应由相关行政部门认定。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擅自为谢月华办理退休手续,谢月华提出异议后撤销了相关退休手续。3、谢月华的岗位身份应以劳动合同记载为依据,其最后任职的岗位是管理岗位。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应提供相应的规章制度,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4、谢月华拥有助理政工师职称,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工作才拥有助理政工师职称。谢月华的退休年龄应为55岁。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答辩称:1、退休年龄和退休手续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调处和办理。2、谢月华已经在2012年提出过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本案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3、本案没有相应的劳动仲裁裁决证据,根据劳动争议前置规则,应驳回谢月华的诉请。4、谢月华的工作岗位为工人,双方2008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性质没有明确约定。5、谢月华助理政工师资格不能证明其岗位是管理岗位。6、谢月华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其现在没有享受退休待遇。2012年5月撤销核定退休待遇的原因是谢月华填写的退休申请表不符合要求。我方提出催告,但谢月华始终没有填写退休申请表,导致其无法重新办理退休手续。7、关于双方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经过多次仲裁诉讼,谢月华主张的权利未获得支持。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谢月华与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在2010年10月16日因谢月华已达退休年龄而依法终止。因劳动者是否符合退休条件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且劳动行政部门并未对此作出审核,故本院不予处理。由此,对谢月华诉请广州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其2011年1月至2014年7月期间的工资报酬,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谢月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谢月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官健

审判员  年亚

审判员  魏巍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帅彭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