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677号

冯先玉与枣庄贵龙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冯先玉,枣庄贵龙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虞城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677号

原告:冯先玉,男。

委托代理人:马钦宗,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贵龙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凡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中国,该公司职员。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杜厚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腾腾、李波,该公司职员。

被告:虞城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龙小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国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绘英,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先玉与被告枣庄贵龙运输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庄中心支公司、虞城县宏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先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薛丽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