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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38号

马中华、马芙均等与德锦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中华。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芙均。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林林。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中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朱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夫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德锦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伟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吴军。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佳奎。再审申请人马中华、马芙均、马林林因与被申请人朱童、孙夫敏、德锦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简称德锦货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及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佳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中华、马芙均、马林林申请再审称,涉案交通事故受害人杨小琴事发时已驾驶电动自行车越过公路中线,朱童驾驶肇事小型轿车飞速行驶将杨小琴从斑马线上撞飞到斑马线另一端,杨小琴因涉案交通事故死亡,朱童本应负全责。对涉案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书,按理应各半担责,机动车追加10%责任,朱童应承担事故60%的责任。朱童事发时是为接单位领导处理单位事务,朱童驾车是职务行为,德锦货运公司应承担60%的连带赔偿责任。孙夫敏是肇事小型轿车的车主,对机动车疏于管理、对车钥匙保管不当,孙夫敏应承担60%的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一、二审对主要证据未调查收集,判决朱童承担40%责任、德锦货运公司、孙夫敏不承担连带责任错误,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被申请人孙夫敏称,他虽是肇事小型轿车车主,但事发时车停在单位仓库、车钥匙交单位保管,朱童用车并没得到他的同意,他对涉案交通事故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本案一、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本案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11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调查交通事故得到的事实:于2013年10月13日20时30分许,杨小琴驾驶号牌为Z771777的电动自行车沿立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立新路嘉富路路口,适逢案外人(不详)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立新路由北向南行驶,两车交会后,杨小琴车向东转向,致电动自行车左侧与沿立新路由北向南由朱童驾驶号牌为沪CGXX**的小型轿车车头右侧相撞,造成杨小琴受伤和两车碰撞损坏,事发后案外人驾车离开现场,杨小琴经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15日死亡。经调查,杨小琴驾驶电动自行车事发时在立新路上逆向行驶,属违法行为。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与事发时两电动自行车在交会时是否发生过碰撞有关,虽经多方调查,但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另查明,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佳奎(系涉案交通事故受害人杨小琴父亲),现已死亡。

本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对涉案交通事故调查得到的事实,事发时杨小琴驾驶电动自行车在立新路上存在逆向行驶行为,并在与相向电动自行车交会后有向公路中线转向行为,此两行为是引发朱童驾驶小型轿车与杨小琴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涉案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交警部门未对涉案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系因无法查清杨小琴转向前有无发生碰撞,并非杨小琴的逆向行驶违法行为不明,故本案一、二审确定由朱童承担事故40%的赔偿责任,有合法理由。根据朱童自述,事发时他驾车是为接孙宗伟处理德锦货运公司事务,但朱童所驾小型轿车并非德锦货运公司车辆,也无证据表明该驾车接人行为受到德锦货运公司指示,故本案一、二审未认定朱童事发时系履行德锦货运公司职务行为,并无不当。孙夫敏为肇事小型轿车车主,但涉案交通事故系朱童驾车时发生,亦无证据证明肇事小型轿车事发时车况不良,故本案一、二审判令机动车使用人朱童对涉案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合法有据。综上,马中华、马芙均、马林林就本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马中华、马芙均、马林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泳雷

审 判 员  蒋 晴

代理

审判员  黄 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潘晶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