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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51号

原告张洪生诉被告李楠、被告王妍、被告张晓霞、被告廖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洪生,李楠,王妍,张晓霞,廖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二初字第00151号原告张洪生,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被告李楠,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王妍,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张晓霞,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廖宇,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原告张洪生诉被告李楠、被告王妍、被告张晓霞、被告廖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薛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洪生、被告李楠、被告王妍、被告张晓霞、被告廖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洪生诉称,2014年7月17日,因生意之需,被告王妍和其爱人李楠与原告张洪生订立借款合同,约定王妍、李楠向张洪生借款100000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至2015年1月17日。被告张晓霞、廖宇为王妍、李楠夫妇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王妍和爱人李楠取得借款后,未按期归还本息。现原告起诉仅要求被告王妍、李楠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违约金12000元,要求被告张晓霞、廖宇对本金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李楠辩称,原告所述的事实属实,当时按照4分的利息,从借款第一天开始一共给了5个月的利息,总计2万元。张晓霞、廖宇的经济能力还不如我,我爱人王妍带着孩子也挺困难的,等我出去了,我有解决的办法。

被告王妍辩称,钱是李楠借的,借款合同的字是我签的,钱我没有花着,我现在没有能力偿还。

被告张晓霞辩称,担保人是我,当时我是签字了,但是打款、还利息中间的事情我都不知道,但是担保的字是我签的,我现在能力就是带着一个孩子,每个月2700元工资,外边也欠着很多钱,我也无力偿还。

被告廖宇辩称,我每月的工资是1900元,现在我还欠着外边的钱,我在宜信公司有借款,还没有还清。利息在李楠没有还款的时候,原告也扣我工资2600元,我有还款单。担保的字是我签的。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被告王妍、被告李楠向原告张洪生借款10万元,被告张晓霞、被告廖宇作为担保人为被告王妍、被告李楠偿还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于当日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王妍、被告李楠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张洪生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期限内的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届满未偿还本息的,应另行支付本金20%的违约金;被告张晓霞、被告廖宇做为担保人,对该笔借款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张洪生于当日将借款交付被告,被告李楠曾按照每月4分的利息,向原告支付5个月利息共计2万元,被告廖宇曾向原告支付利息2600元。其余欠款拖欠至今。庭审中原告张洪生放弃了违约金12000元的诉求。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担保合同、借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法、真实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张洪生已按约定借款给被告李楠、被告王妍,被告李楠、被告王妍,理应按约归还借款,拖欠不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被告张晓霞、被告廖宇做为担保人依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廖宇虽曾向原告支付过2600元,但是上述给付款项是用于支付利息而非偿还本金,故被告王妍、被告李楠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因此原告张洪生要求被告王妍、被告李楠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被告张晓霞、被告廖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妍、被告李楠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洪生借款10万元;

二、被告张晓霞、被告廖宇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王妍、被告李楠、被告张晓霞、被告廖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 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海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