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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0919号

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0919号

原告:何某。

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何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亚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长泓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