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行字第1265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永定县。被执行人严顺明,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张玉珍,女,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陈品开,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陈照祥,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严崇英,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陈亮祥,男,汉族,住永定县。被执行人陈映开,男,族,住永定县。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严顺明、张玉珍、陈品开、陈照祥、严崇英、陈亮祥、陈映开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永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生效的永定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严顺明、张玉珍、陈品开、陈照祥、严崇英、陈亮祥、陈映开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严顺明、张玉珍、陈品开、陈照祥、严崇英、陈亮祥、陈映开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派员前往执行,并到银行、交通、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4)永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4)永执行字第126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炳煌
审 判 员 孔祥村
审 判 员 陈红应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