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文阳,谷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 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熊兴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