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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35号

李某、郭某与郭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某,郭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谷城盛民初字第0013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张文阳,谷城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郭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黎 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熊兴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