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64号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巩守遴。
被执行人:宋振梅。
被执行人:鲁洪滨。
被执行人:巩端柱。
被执行人:张方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巩守遴、宋振梅、鲁洪滨、巩端柱、张方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桓商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巩守遴、宋振梅、鲁洪滨、巩端柱、张方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伟
审判员 伊丽霞
审判员 张拥政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