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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执字第164号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巩守遴、宋振梅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1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巩守遴,宋振梅,鲁洪滨,巩端柱,张方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字第164号

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巩守遴。

被执行人:宋振梅。

被执行人:鲁洪滨。

被执行人:巩端柱。

被执行人:张方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巩守遴、宋振梅、鲁洪滨、巩端柱、张方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桓商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如发现被执行人巩守遴、宋振梅、鲁洪滨、巩端柱、张方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志伟

审判员  伊丽霞

审判员  张拥政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