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东刑初字第190号

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19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因赌博于2015年1月29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于2015年1月30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2月13日邵东县公安局决定撤对黄某某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持有抢支罪,于2015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13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内判处刑罚。本院受理后,征得被告人黄某某和公诉机关的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腊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将一支手枪及五发子弹放在自己随身携带的包内,带至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新铺台社区一无名店内赌博时,被邵东县公安局红土岭派出所巡逻队民警查获。公安民警从其包内收缴手枪一支、子弹五发。经鉴定,该手枪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被查获的子弹认定为弹药。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尹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收条,提取笔录,照片,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邵东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志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蔡资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