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任青峰,男,1963年9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张明伟,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3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明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明伟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明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明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四万五千二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化冰
审判员 李敬宾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