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240号
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中山街北8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涛,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丽明,系公司员工。
被告:黄伟文。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金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陈乾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蓝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