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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字第00474号

杨均玲与赵育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均玲,赵育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474号申请人杨均玲,女,194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赵育顺,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杨均玲于2015年4月30日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25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该判决书中确定之被申请人赵育顺于2015年4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4200元诉讼费之义务。在执行中,被申请人赵育顺已自觉履行该项赔偿义务,对于执行费50元申请人杨均玲表示由自己负担,并已向本院交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户民初字第025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燕维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娟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