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474号申请人杨均玲,女,194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赵育顺,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人杨均玲于2015年4月30日依据(2014)户民初字第025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该判决书中确定之被申请人赵育顺于2015年4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4200元诉讼费之义务。在执行中,被申请人赵育顺已自觉履行该项赔偿义务,对于执行费50元申请人杨均玲表示由自己负担,并已向本院交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户民初字第025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燕维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娟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