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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安民二初字第63号

原告叶璟诉被告谢晓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璟,谢晓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叶璟。委托代理人项光艺,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晓静。

原告叶璟诉被告谢晓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璟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谢晓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璟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晓静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0元,由原告叶璟负担。

审判员  林子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