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安民二初字第63号原告叶璟。委托代理人项光艺,广西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晓静。
原告叶璟诉被告谢晓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叶璟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谢晓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璟申请撤回对被告谢晓静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30元,由原告叶璟负担。
审判员 林子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