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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228-5号

林青与苏朝杰、柯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青,苏朝杰,柯湘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228-5号

申请执行人:林青,女,19*年*月*日生,现住柳州市柳南区永前路*号。

被执行人:苏朝杰,男,19*年*月*日生,现住柳州市桂中大道*号。

被执行人:柯湘云,女,19*年*月*日生,现住柳州市桂中大道*号。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228-2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苏朝杰的银行账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苏朝杰在柳州银行城中支行账号6228*账户存款1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江 涛

审判员 钟国存

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朱亮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