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商初字第834号原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鲁南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克本,董事长。被告新乡市胜美壁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习朋。被告杜习朋,男,成年人,新乡市胜美壁纸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胜美壁纸有限公司、杜习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新乡市胜美壁纸有限公司、杜习朋所有的相关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新乡市胜美壁纸有限公司、杜习朋所有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祥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纪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