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仙桃诉保字第00023号

仙桃市德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仙桃市宏祥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仙桃市德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仙桃市宏祥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诉保字第00023号原告仙桃市德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胜利正街。法定代表人杨德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江溥,广东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仙桃市宏祥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彭场镇彭场大道中端238号。法定代表人金书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桃市德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桃市宏祥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仙桃市德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仙桃市宏祥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内设备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德兴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仙桃市宏祥无纺布有限责任公司的厂房内设备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文斗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