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390号罪犯张巍,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本院于2012年2月24日作出(2012)三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27年1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闽刑终字第24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6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8月至2015年2月经考核评定累计23.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巍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