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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013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黄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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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新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寇某某,该公司人事主管。被告黄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连 坤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宋康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