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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民初字第318号

陈宁与赵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宁,赵剑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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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318号原告陈宁。被告赵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诉被告赵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剑亮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剑亮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京涛

审判员  刘晓燕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