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寒民初字第318号原告陈宁。被告赵剑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宁诉被告赵剑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剑亮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剑亮的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通知书或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刘京涛
审判员 刘晓燕
审判员 张京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