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尉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时某某、男、汉族、1962年6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玛某某、女、维吾尔族、1976年4月10日出生;时某某申请执行玛某某民间借贷一案。经查,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一致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2015)尉民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时某某对被执行人玛某某孜享有3.3486万元的债权,当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宪科
审判员 徐全龙
审判员 张 程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庄文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