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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120号

李啓勋与富顺县吉安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啓勋,富顺县吉安煤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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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20号申请执行人李啓勋��男,195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溪县。被执行人富顺县吉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杨传有,矿长。本院在执行李啓勋申请执行富顺县吉安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富顺县吉安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李啓勋劳动报酬1189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啓勋与被执行人吉安煤业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督字第19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雷腾科

审判员 张胜贵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茂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