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砀民二初字第00196号
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会,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高荣,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正宣,男,197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代理人:杨涛,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鸭业公司)与被告许正宣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彭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强英鸭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会、被告许正宣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强英鸭业公司诉称:2011年12月29日,强英鸭业公司与许正宣签订了《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养殖合同书》及补充合同文件,约定:由强英鸭业公司提供鸭苗共计3400羽,许正宣负责养殖;联营种鸭所需饲料统一由强英鸭业公司提供,并约定结算价格;合同终结,许正宣须还清联营该批种鸭强英鸭业公司投入的饲料等其他款项。现合同已履行终结,该批种鸭已淘汰,经双方2013年4月10日对账结算,许正宣尚欠强英鸭业公司饲料等款308580.24元。为维护强英鸭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现诉讼要求判令许正宣偿还饲料等款308580.24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许正宣辩称:1、与强英鸭业公司联营养鸭以及强英鸭业公司提供鸭苗、饲料、药品是事实。双方签订合同是在2011年12月底,但强英鸭业公司直到2012年3月份才供应鸭苗,又碰上禽流感疫情。在养殖期间,强英鸭业公司供应的鸭苗出现生病的情况,由于强英鸭业公司提供的饲料和药品不合格,强英鸭业公司技术员也没有及时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造成鸭苗大量死亡,产蛋率低,致使最后养殖亏损,造成许正宣的巨大损失,按照合同约定的公平原则,亏损应由双方共同承担;2、强英鸭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养殖周期未到的情况下,就强行淘汰许正宣养殖的种鸭,种鸭被淘汰后,市场上的鸭蛋价又逐渐回升,最高时达到十几元/斤,也是造成许正宣亏损的原因。综上,强英鸭业公司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强英鸭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并赔偿许正宣的损失。
经审理查明:强英鸭业公司是2007年11月15日依法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范围为种鸭养殖、孵化及鸭苗、鸭肉、鸭蛋、饲料销售。2011年12月29日强英鸭业公司与许正宣签订《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养殖合同书》及《强英种鸭联营养殖合同书》四份附件和承诺书,合同主要条款约定:强英鸭业公司投放给许正宣种鸭苗3400羽饲养;饲养过程中强英鸭业公司提供疾病防疫药品及饲料;种鸭产蛋后强英鸭业公司按合同约定负责回收种鸭蛋,淘汰的种鸭由强英鸭业公司按约定进行回收;疾病防疫药品及饲料费用由许正宣支付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双方于2012年3月份开始联营养殖合作。在联营养殖期间,双方约定于次月的10日进行对账结算。至2013年2月份联营养殖合同终结时,经强英鸭业公司财务核算,许正宣尚欠强英鸭业公司饲料等款308580.24元。上述事实有双方签订的联营养殖合同书及附件、联营对账单、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1年12月29日,强英鸭业公司与许正宣签订的《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联营养殖合同书》及《强英种鸭联营养殖合同书》附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的联营养殖合同终结后,许正宣在饲养种鸭过程中,至今拖欠强英鸭业公司饲料等费用308580.24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强英鸭业公司要求许正宣偿还饲料等款308580.2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许正宣的抗辩意见,因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许正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强英鸭业集团有限公司饲料等费用308580.2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2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65元,由许正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 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馨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由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