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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执字第2893号

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付某某,冯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893号申请执行人付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本院作出的(2013)鼓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付某某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冯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13372.5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10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杨 涛执行员 王文庆执行员 赵广增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尹 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