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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承民初字第828号

胡登成与薛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登成,薛纪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承民初字第828号原告胡登成。被告薛纪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登成与被告薛纪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登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登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登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周 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佟秀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