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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督字第62号

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耿树明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耿树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督字第62号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贺大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鹏,该联社职工。被申请人耿树明。本院受理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因申请人不能准确提供被申请人地址,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5月4日前民督字第6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264元,由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秋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