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督字第62号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贺大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鹏,该联社职工。被申请人耿树明。本院受理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因申请人不能准确提供被申请人地址,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5年5月4日前民督字第62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264元,由申请人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杨秋实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