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维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清平,男,该信用联社职员。被执行人牛志勤。本院在执行监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志勤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监利民督字第0011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振雄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红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