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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监利执字第00168号

监利县农商行与牛志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监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牛志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执字第00168号申请执行人监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田维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清平,男,该信用联社职员。被执行人牛志勤。本院在执行监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牛志勤申请支付令一案中,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监利民督字第00116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振雄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胡红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