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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71号

陶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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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071号申请执行人陶某某。被执行人徐某某。申请执行人陶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作出的(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某某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债权为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斌

审判员  罗 辉

审判员  张晓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钱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