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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刑执字第1024号

张树涛犯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张树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刑执字第1024号罪犯张树涛。1991年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0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树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天津市滨海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4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认为,罪犯张树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并提交该犯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第一季度,获得监狱级表扬3次,单项奖励3次(折合减刑幅度不超过一年),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据此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树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下半年至2015年第一季度先后获得不同等级奖励,且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出具的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奖励证、缴款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树涛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树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28日起至2015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一虹

审 判 员  王自力

代理

审判员  周吉成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房利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