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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浉民初字第687号

原告叶新兵与被告何德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叶新兵,何德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浉民初字第687号原告叶新兵,男,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王雅洁,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德富,男,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新兵与被告何德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新兵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叶新兵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新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1697元,由原告叶新兵承担。

审判员  崔俊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亚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