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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282号

张文斌与孙华平、何承吉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4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孙华平,何承吉,张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中民四终字第002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华平。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承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斌。

上诉人孙华平、何承吉因与被上诉人张文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4)泰黄民初字第01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原告张文斌诉称,张文斌因老宅年久失修,经各级政府审批,同意张文斌易地新建住宅楼一幢,建筑面积为283.5平方米。在张文斌取得合法建房手续后,2014年11月4日,黄桥镇相关职能部门到现场对张文斌建房进行放样,遭到孙华平等人的阻挠,致使张文斌无法进行施工。现请求判令孙华平、何承吉、徐新林、何承华不得阻止张文斌合法建房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张文斌向原审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黄镇建(2013)0336号)、泰兴市个人(翻)建房用地通知书,证明张文斌取得了合法的建房手续。2、个人建房现场放样、验收情况记载,证明张文斌建房放样时遭到孙华平等人的阻挠。孙华平、何承吉均对上述证据表示不知情。原审被告孙华平辩称,张文斌现在建房这块地原来是商业社的老房子,只有3米长、8米宽,我不知道张文斌用什么办法得到283.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2013年8月份,张文斌即准备建房,在那里放了60000块砖头,我也在那放了1000块砖头,但不在8米宽范围之内。当时张文斌妈妈坐在我的拖拉机上不让我放砖头,并扬言送了几十万元的礼,派出所民警当时在场知悉此事。2014年农历5月,张文斌带了两条玉溪香烟、20斤酒及一袋苹果到我家,我没有收。2014年11月4日,张文斌放样时,我没有参与阻止。原审被告何承吉辩称,2014年11月4日张文斌放样时,我到现场去质问村干部的。张文斌建房这块地是我们生产队共有的,为什么张文斌可以在那里建房,而我家老房翻建却不可以。原审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张文斌经申请,由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审批,获准在黄桥镇胜利村小二房一组徐岳户西新建两间三层楼房(与徐岳户前后同线、同高并靠山),建筑占地94.5平方米,主房进深11.81米,开间8米。建筑四址:东至徐岳户靠山,西至东墙向西8米,南至塔东路中心线14米,北至:面墙向北11.81米。2014年10月31日,泰兴市国土资源局黄桥工业园区分局向黄桥镇胜利村小二房一组发出泰兴市个人(翻)建房用地通知书(NO0017916),告知张文斌户经批准易地翻建两间三层楼房。2014年11月4日,在张文斌建房放样过程中,何承吉以上述辩称意见为由加以阻拦。一审审理过程中,张文斌撤回对徐新林、何承华的起诉,原审法院于2015年1月22日另行裁定予以准许。2014年12月11日、2015年1月19日,原审法院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孙华平砖块垒堆成东西向长方体,东西长约2.4米,南北宽约1米,南侧与徐岳户南墙面基本持平,东侧距徐岳户西墙约7.6米。原审法院认为,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张文斌以原住房在分黄河边控制区内为由,申请易地翻建三层两间楼房,2013年7月30日经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同意,2013年11月13日泰兴市黄桥镇建设局审核后同意报批,2013年11月15日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批准给张文斌建房,2014年10月31日,泰兴市国土资源局黄桥工业园区分局发放泰兴市个人(翻)建房用地通知书。由上可知,张文斌经有权部门批准建设房屋,其建房行为受法律保护。何承吉阻止张文斌定桩、放样,显属侵权行为,其妨碍应予排除。孙华平将砖块堆放在目前位置,亦对张文斌的建房活动造成妨碍,应予排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孙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妨碍张文斌按有权部门批准手续在指定地点建房的砖块搬走。

二、张文斌按有权部门批准手续在指定地点建房,何承吉不得阻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孙华平、何承吉各负担20元(此款张文斌已预缴,孙华平、何承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张文斌)。

上诉人孙华平、何承吉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被上诉人张文斌现批宅基地是原商业社租赁小二房一组的集体土地和编织厂遗留土地,此土地应属小二房一组全体村民拥有,张文斌无权单独享受权益,应当采用竞价方式。原有房子只有3米长,8米宽,不知道张文斌用什么方法得到283.5平方的建筑面积。因此被上诉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黄镇建(2013)0336号)、个人建房用地通知书是违法的、无效证据。恳请法院公正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张文斌答辩称,我祖居的原有三间平房在分黄河边50米内,不准许翻建。现宅基为两间,是经过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同意,2013年11月13日泰兴市黄桥镇建设局审核后同意报批,2013年11月15日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批准建房。新房建成,旧房拆除,空地交还村队。且我仅一处住宅,请求驳回上诉,准许我合法建房。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文斌建房是否合法?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本案被上诉人张文斌世居黄桥镇胜利村小二房一组,与上诉人等为同一村组村民,因原居住的三间平房在规划控制范围内不可翻建,经所在村民小组、村委会同意,并逐层逐级审批至黄桥镇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张文斌易地建房,审批程序合法。现张文斌获准所新建两间三层楼房,利用原商业社遗留建设空地,与同村徐岳户同排、同高并靠山,前后同线,建筑占地94.5平方米,既符合村队集中建房、统一规划的要求,又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保护。上诉人何承吉认为自家老房需要翻建,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审批手续,阻止被上诉人张文斌合法建房是错误的。上诉人孙华平利用空地堆放建材发生在被上诉人张文斌获得建房批准之前,本无不可,但在被上诉人张文斌上门告知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为张文斌建房放样后,理当及时迁移自己的财物,不得对他人已经获得合法使用权的宅基建设形成妨碍。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黄镇建(2013)0336号)、个人建房用地通知书是违法无效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孙华平、何承吉负担(已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高 云

审判员 刘春生

审判员 丁万志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袁高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