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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145号

江伟与李端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江伟,李端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145号

原告:江伟,男。

委托代理人:秦飞。

被告:李端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伟诉被告李端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伟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石少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