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145号
原告:江伟,男。
委托代理人:秦飞。
被告:李端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伟诉被告李端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江伟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江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石少一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