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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汤执字第131-1号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岗信用社与贾国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岗信用社,贾国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汤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岗信用社。负责人冯建彬,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贾国河,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年2月25日作出的(2008)汤瓦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国河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国河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