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汤执字第131-1号申请执行人汤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瓦岗信用社。负责人冯建彬,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贾国河,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08年2月25日作出的(2008)汤瓦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贾国河三日内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贾国河在银行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强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新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