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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知初字第40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周君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周君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知初字第4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君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君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小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施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