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05号
原告:苏某,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宋振中,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娄某,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德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