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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05号

苏某与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苏某,娄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905号

原告:苏某,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宋振中,怀远县龙亢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娄某,女,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娄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自愿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叶德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常 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