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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执字第0466-1号

盐城市南方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永佳物资有限公司、吕苏娟联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盐城市南方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盐城市永佳物资有限公司,吕苏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执字第0466-1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南方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聚亨路2号206室。法定代表人戴生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盐城市永佳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黄尖镇五新北路16号。法定代表人吕苏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吕苏娟。盐城市南方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诉盐城市永佳物资有限公司、吕苏娟联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盐城市南方电力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本院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吕苏娟银行存款1399666元,扣除执行费67204元,余款1332462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盐城市南方电力燃料有限公司。2014年11月27日,本院提取杨阳与江苏吴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解除购房合同后205万元退房款中的105万元,此款由被执行人吕苏娟为杨阳购房直接支付到江苏吴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帐户,因此款为另案诉讼争议标的,需等诉讼案件结果再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梅

审  判  员  李如旭

审  判  员  葛存珍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代)  陈志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