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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执字第576-5号

邱丙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丙科,李刚,任衍侠,于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576-5号申请执行人邱丙科,男,196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刚,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衍侠,女,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磊,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峄民初字第12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8月21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衍侠的银行存款至90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