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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执字第01563号

邱齐全与付书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邱齐全,付书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1563号

申请执行人:邱齐全,男。

被执行人:付书巧,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3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付书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付书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XXXXX元。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爱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