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蔡商初字第0001号原告蔡军。被告吴文领。
被告蔡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军与被告吴文领、蔡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蔡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梁 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
蔡军与吴文领、蔡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蔡商初字第0001号原告蔡军。被告吴文领。
被告蔡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军与被告吴文领、蔡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蔡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梁 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