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蔡商初字第0001号

蔡军与吴文领、蔡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军,吴文领,蔡中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蔡商初字第0001号原告蔡军。被告吴文领。

被告蔡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军与被告吴文领、蔡中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蔡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梁 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