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行终字第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遥县城市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李冬林,局长。委托代理人田永文,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琴。杨玉琴诉平遥县城市管理局房屋行政强制一案,平遥县城市管理局不服平遥县人民法院(2013)平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遥县城市管理局以涉诉的拆迁事宜已妥善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涉诉的拆迁事宜平遥县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已与相对人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被上诉人也作出息诉承诺,因此,原审判决已无执行必要,可以不再执行。平遥县城市管理局自愿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平遥县城市管理局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平遥县城市管理局负担。
审 判 长 陈雪平
审 判 员 张晓峰
代理
审判员 赵保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婷 来自: